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校外资讯

转发: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年12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全力打造信息、文化、旅游、时尚、金融、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产业集群,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区域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二)推进产业升级与新就业形态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现代农业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三)实行税费减免。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海宁籍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等,下同)初次创业的,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创投基金。鼓励各类创投机构、知名企业以及创业基地和孵化器的运营主体设立创投基金,实施创业扶持,支持创业者发展。

  (五)实行创业贷款及贴息。重点人群、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在我市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重点人群创办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可提升至300万元。

  加大创业贷款贴息力度,对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六)实行创业平台建设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创建和运营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经认定的创业基地,给予3年内20万至8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外知名专业机构运营创业基地的,补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加强对创业基地的动态管理,引导其做优做强,切实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落实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实行创业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我市初次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社保(创业)补贴。初次创办养老、家政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对带动3人(不含其本人,下同)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2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八)实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自主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给予3年内租金50%的补助,每年不超过1万元;入驻在创业基地内的,补助总额可上浮至每年2万元。

  (九)实行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建立创业导师库,经人力社保部门聘用的创业导师,指导创业者创业、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导师每个项目5000元的补贴,每名导师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营造创业氛围。鼓励举办创业大赛、沙龙、论坛等活动,经认定给予举办单位活动实际总支出金额50%的补贴。单个创业大赛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沙龙、论坛等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被评为海宁、嘉兴、省、国家级创业创新典型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镇(街道)被评为嘉兴、省、国家创业创新先进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重点人群稳定就业

  (十一)实施就业困难人员精准帮扶。进一步优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加强动态管理、分类帮扶和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海宁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无地失业人员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退役军人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3.被征地农民中,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4.持证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6.登记失业的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十二)实行稳定岗位补贴。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等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稳岗补贴。

  (十三)实行吸纳就业用工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核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员,符合条件的,3年内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相关商业保险补助。

  (十四)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自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享受期满3年后,如再与企业建立规范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用工补助优惠政策可至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灵活就业的,可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时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优惠政策。

  (十五)实行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积极开发适合重点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安置对象为男55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上就业困难人员。

  (十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虚拟岗工资发放条件的无劳动能力人员,按规定纳入虚拟岗管理。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十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继续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党政机关、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招录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十八)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四、推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十九)鼓励城乡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

  1.鼓励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提升技能。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和不超过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鼓励参保职工提升技能。鼓励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及以上的企业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鼓励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升技能。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补贴和不超过18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鼓励退役士兵提升技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给予培训或学习期间相关费用补贴。

  5.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创新培训。海宁籍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城乡劳动者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经认定,按创业指导培训200元/人、特色创业培训600元/人、创业培训(SYB)15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6.鼓励企业推进新型学徒制岗位培训。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工学徒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学生学徒按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二十)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突出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进一步加大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经培训考核鉴定和企业自主评价获得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分别给予2000元、2500元、3000元的培训补贴。

  鼓励高技能人才到海宁就业。企业新招用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25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新建立“海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于举办海宁、嘉兴、省级技能大赛的,分别给予每场1万元、3万元、5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获得省、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十一)实行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养老、家政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二)实行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基层就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完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0%执行。用人单位确保其全年收入不低于浙江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十三)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鼓励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并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给予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生活费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或80%;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见习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

  见习单位录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十四)实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回海宁的海宁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给予低保家庭、孤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六、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二十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生态。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办机制,加大镇(街道)及村(社区)两级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实现“一窗通办”、“一件事”联办、一体化服务。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

  (二十六)创建高质量就业社区(村)。以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力争实现城乡就业局势更稳定、劳动者收入更高、就业创业环境更优、重点群体就业保障更充分的目标。对于成功创建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给予每个社区(村)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高质量发展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入驻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

  积极开发劳务扶贫基地。经认定为劳务扶贫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赴省外劳务招聘的企业,参照人才招聘活动标准给予补贴。

  (二十八)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优化监测企业样本。对被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七、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履行属地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就业创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海宁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积极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

  (三十)健全奖惩机制。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单位,适时予以表彰;对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十一)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展览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十二)其他事项。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1日起施行,涉及政策起算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等专项资金中列支。现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上一条:转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转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关闭

Copyright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邮编:314408

电话:(86)573-87571010 传真:(86)573-875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