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年06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海政办发〔2015〕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工作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海宁市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 (2015-2017)工作意见

为大力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推动海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突出小微企业战略地位,以促进小微企业提升壮大、增强发展后劲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着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搭建小微企业服务平台,着力破解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难题,充分释放和激发小微企业在深化改革、搞活经济、保障民生、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打造海宁经济升级版和发展新引擎,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加快建设“两美海宁”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未来三年小微企业发展目标是:到2017年年底,全市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创新活力持续增强,社会贡献更加突出。具体目标任务有:

1.培育时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环保、生物医药、金融、健康、旅游等产业小微企业2000家。(市场监管局牵头)

2.整治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等企业(作坊)550家。(经信局牵头)

3.引导12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市场监管局牵头);新增“规下”工业升“规上”300家(经信局牵头);新增“限(规)下”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升“限(规)上”200家(服务业局牵头)。

4.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200家(科技局牵头);组织300家小微企业开展现代科技、现代金融对接活动(市场监管局牵头)。

5.推动30家小微企业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实现融资2亿元;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超2亿元。(金融办牵头)

6.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30场,培育20家小微企业成为细分行业的领军企业。(经信局牵头)

7.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著名商标、名牌产品5件,培育5家小微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含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市场监管局牵头)

三、主要举措

(一)优化发展环境。

1.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五证合一”、“先照后证”、“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实现“一照一码”;继续简化企业登记和注销流程,激发创业创新激情,催生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监管局牵头)

2.放宽生产经营场所。对已纳入拆迁范围且一年内不实施拆迁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在工商注册登记与拆迁补偿脱钩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临时经营场所实行再次利用。对拟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与生产经营场所利用的房屋核定用途不符的,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以有条件实行房屋用途变更。生产型企业可直接利用工业用途房屋从事与本企业产品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和贸易批发业务。

3.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凡属海宁审批权限的工业项目一律纳入不再审批改革试点范围;按照“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的改革要求,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实施项目报备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节能环保要求。(经信局牵头)

4.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民生民计领域。大力引导小微企业进入现代农业(家庭农场)、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民生民计领域。(发改局牵头)

5.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从2015年至2017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牵头)

(二)加大创业扶持。

1.发展“楼宇经济”、“众创空间”。对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创意小微企业租赁楼宇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第一年100元、第二年60元、第三年40元的补助;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第一年给予其每平方米200元的房租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给予其每平方米100元的房租补助。对入驻“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小微企业,在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业局、科技局牵头)

2.启动“创业梦工场”计划。成立我市创业引导基金,完善创业孵化平台,出台创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贷款贴息、创业补助等方面支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人社局牵头)

3.推进集群注册改革试点。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专业服务优势的中介机构设立商务秘书服务企业,为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住所、代理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企业年度报告申请、代理收递法律文书等托管服务。商务秘书服务企业每托管一家,市财政给予800元的补贴,每个商务秘书服务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场监管局牵头)

4.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紧缺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展位3万元的奖励;鼓励境外参展,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5万元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它展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奖励。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和普通展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批次1万元和5000元的人员费资助。(商务局牵头)

5.鼓励投身“互联网+行动计划”。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线上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通过,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商务局牵头)

(三)加强要素供给。

1.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市政府出资1亿元成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科技型、成长型、创业型小微企业500万以下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在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国银行、德商村镇银行试点设立科技支行,优先满足小微科技成长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执行优惠利率。引导推动全市银行、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并作为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金融办牵头)

2.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小微企业建设用地专项指标,缓解小微企业用地难问题,加快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全市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项保障用地规模在5亩以上的科技成长型、亩产效益评价优质、细分行业领军小微企业发展。允许小微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建成后按土地使用权竞买时约定的股份比例登记到联合体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国土局牵头)

3.推进“两创中心”平台建设。全市3年内建设“两创中心”100万平方米,优先安置科技成长型、亩产效益评价优质、细分行业领军小微企业。对入驻“两创中心”的小微企业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租金低于补助资金的,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经信局牵头)

4.改善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信息、物流、检测等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两创中心”等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集群规模化、集约化优势,提高产业集聚度。(经信局、服务业局牵头)

5.开展“双对接”活动。充分发挥市民营企业协会的服务作用,从开展对接服务活动、搭建对接服务平台等方面入手,深入推进民企对接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对接技术、金融资源,加快跨越式发展。(市场监管局、民营企业协会牵头)

(四)推进主体升级。

1.整治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小微企业进入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充分发挥“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的引领作用,整治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经信局牵头)

2.深化“个转企”工程。引导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升级为公司,以“转得来、稳得住、做得大”为目标,建立“个转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继续执行《海宁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海政发〔2013〕32号)文件中对“个转企”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围绕提升公司制比率、税务登记率、统计目录率、企业存活率、上规升级率,进一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市场监管局牵头)

3.推动“上升规”、“下转上”。推动小微企业提档升级成长为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企业,对首次入围规上工业和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经信局、服务业局牵头)

4.加强“品牌战略”建设。建立小微企业品牌梯级培育库,鼓励小微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重守单位、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对获得海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大力培育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小微企业品牌。(市场监管局牵头)

5.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平台和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覆盖小微企业、投资人、负责人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统一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库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实行联合信用约束惩戒。(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个转企”工程领导小组调整为市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升级领导小组并加挂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牌子,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府办牵头)

(二)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完善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制度,综合使用大数据手段,动态对入库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态势,了解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统计局牵头)

(三)加大财政资金扶持。积极争取省政府“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专项资金对我市的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推进“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工作考核。(财政局牵头)

(四)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全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督考办牵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暂定实施至2017年年底。

上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关闭

Copyright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浙江省海宁市连杭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仰山路2号 邮编:314408

电话:(86)573-87571010 传真:(86)573-875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