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贷款,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并由市财政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创业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其他形式提供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第四条 创业贷款经办银行由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嘉兴市财政局和嘉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综合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创业贷款: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嘉兴创业的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户籍初创人员(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创业人员可不限户籍);
(二)登记注册6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经营者。
(三)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从申请之日起倒推计算)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员(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贷款:
(一)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
(二)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除国家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创业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八条 创业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流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初创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可提高贷款额度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以“吸纳重点人群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创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创业贷款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一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创业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经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核贷、担保机构审核担保等程序办理申请、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创业贷款程序
(一)资格审查
1.个人资格申请。申请人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创业贷款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兴市级创业贷款申请表(附表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证明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材料,其中: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学生证》,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复退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其中网络创业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网络创业认定书)。
2.企业资格申请。小微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创业贷款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兴市级创业贷款申请表(附表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5)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企业所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6)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3.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对申请人不符合创业贷款资格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二)贷款办理
1.贷款申请。借款人凭市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嘉兴市级创业贷款申请表》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
2.经办银行核贷。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放贷决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
(三)担保审核
1.担保申请。“重点人群”可向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或嘉兴市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申请一类创业贷款担保,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市人社部门审定的《嘉兴市级创业贷款申请表》;
(2)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担保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在受理担保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一次性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一类创业贷款的担保及代偿。创业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运营。基金可按照竞争性存放原则确定专户存储的银行。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
第十五条 一类创业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存放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贷款的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适当扩大倍数,但最高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市财政应适时补充扩大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下同)的一类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在1个月内全额代偿(含贷款期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罚息,下同);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一类贷款净损失,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基金可视情况要求一类贷款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反担保,对资信情况较好的一类贷款借款人应尽可能降低反担保要求,对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
第十八条 对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且免除个人反担保的借款人,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创业贷款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由创业贷款评估小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经办银行凭借款人资格评定证明、同意担保通知书及其他贷款申请材料,按规定履行调查、审核等职责后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发生风险的一类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超过1年未收回的,可按规定程序从创业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基金为一类贷款提供免费担保,市财政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出现坏账的贷款项目不予补助。
第六章 贷款贴息及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借款人,财政部门按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一)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
(二)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还清贷款本息的次月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嘉兴市级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4);
(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季度审核一次市本级范围内的创业贷款贴息申请,并在季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贴息资金下拨。
第二十三条 对创业贷款的主要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一)对按规定开展创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由市财政按当年创业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贷款业务经办机构、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对创业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二)对按规定开展二类创业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该机构当年所担保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和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
第七章 信用社区(村)创建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区(村)是指社区居民(村民)信用意识良好和信用档案健全、社区(村)内创业贷款质量较高的社区(村)。已发生创业贷款业务的社区(村)均可争创信用社区(村)。信用社区(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村)人力社保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二)社区(村)人力社保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三)社区(村)上年度发生创业贷款5笔(含)以上或贷款总金额100万元(含)以上,贷款利息支付率和到期还款率达100%,无恶意不归还到期贷款或逾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人;
(四)社区(村)内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创业贷款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区(村)申报和评定程序。信用社区(村)评定(复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填报《嘉兴市创业贷款信用社区(村)评定(复评)申报表》,经所在街道(镇)、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在30日内组织市财政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进行核实核查,提出评定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信用社区(村),取消其“信用社区(村)”称号。
第二十七条 获得“信用社区(村)”称号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社区(村)内符合创业贷款条件人员,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资金需求,给予10万元(含)以下的授信,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需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或嘉兴市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在贷款额度10万元(含)以内部分可免除反担保。
(二)对信用社区(村)内重点人群申请一类创业贷款的,其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浮2个百分点。
(三)对信用社区(村)按上年度社区(村)内创业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在当年“信用社区(村)”发文公布后30日内汇总申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发放。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重点人群只能申请一次一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创业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人社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贷款业务资格。
第三十条 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创业贷款工作;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经办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共享和反馈;评价、督促和检查经办银行创业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完善创业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维护创业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保障相关贴息、补助、奖励等财政资金,做到及时足额拨付,建立健全创业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创业担保基金运行和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创业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创业指导与培训等服务工作;开展街道(镇)、社区(村)创业贷款指导培训工作,组织和协调信用社区(村)的创建和评定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上报“全省创业贷款数据平台”数据,推动创业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贷款金融产品,承担创业贷款审核、发放、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定期向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上报创业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并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担保机构负责审核创业贷款项目申请,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控制创业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按规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并负责追索坏账贷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创业贷款相关表格可从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zjjxrs.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下载”中下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市财政局和嘉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嘉兴银发〔2014〕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