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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05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盐政发〔2019〕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全力打造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智能家居、数字经济、核电关联和“四新”经济等重点特色产业,着力提升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促进区域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就业形态发展。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现代农业和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三)实行税费减免。继续落实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失业半年以上,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农村劳动者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重点人群初次创业的,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2019〕1号)、《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2019〕7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招收重点群体人员,在3年内按其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其中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00元。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实行创业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对重点人群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借款人按贷款实际发放利率给予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对入驻县科创园(科技孵化器)、县创业实训基地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贷款。对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允许其在未清偿其他类贷款的情况下申请创业贷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并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按规定享受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

(五)实行创业平台建设补助。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创业基地,或在现有各类创业平台设立专区,为重点人群创业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落实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县级、市级创业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分别给予主办方2500元、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每年分别不超过2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费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减免等。鼓励大学生创业实践,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在县级及以上创业基地实践的,按完成实践人数给予创业基地补贴。县级、市级、省级创业基地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50%、80%;实践大学生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实践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建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对应层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经费补助。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设备、师资、技能、经费优势开展企业技能人才直接评价。

(六)实行创业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城乡劳动者在农村电商服务站服务,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创业社保)补贴,其中农村电商创业补助标准上浮20%。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上述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初次创办我县重点特色产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其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其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实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场地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确认,按年租金的5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八)实行创业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人员成功创业且经营满1年的,再给予每人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实行创业导师服务补贴。聘请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帮带服务,帮助实现创业计划。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十)实行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县级创业项目库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2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3000元的补贴。

(十一)营造创业氛围。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对县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等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按规定享受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在省级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可享受我县相应的人才扶持等政策。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海盐县创业典型”、“嘉兴市创业典型”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重点人群稳定就业

(十二)实施困难家庭就业精准帮扶。建立困难家庭成员就业信息库,将零就业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海盐户籍困难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员建档入库,分类施策。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实行规定期限内的收入扣减。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十三)实行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补贴。城乡劳动者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500元的培训补贴和18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鼓励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企业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或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参加县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初级工5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200元、技师1800元、高级技师2500元的标准补贴。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企业职工,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领条件由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紧缺急需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获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生产实践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工作,凡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企业评价认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标准的60%给予补贴。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项目制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不超过1个月短期培训的,按其参加培训时间给予50元/天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企业新招用(从县外引进)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上述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资格等级的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十四)实行稳定岗位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诚信经营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2019年已享受困难企业社保费返还的企业不再享受。

(十五)实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六)实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重点人群自主创业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十七)实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

鼓励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十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我县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实行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十九)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二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二十一)促进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人员稳定就业。将省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我县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来盐就业创业的,与我县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企业吸纳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省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盐就业的,同等享受我县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和支持我县和屏山县人力资源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务协作,开展有组织输入和输出。对成功组织屏山籍(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人员来盐就业,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人力资源服务补贴。

鼓励我县企业面向对口帮扶地区招用建档立卡人员,开发一批无学历、技能要求的“爱心岗位”。对安排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人员在“爱心岗位”就业的,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对入选全国、全省就业扶贫基地,年度吸纳建档立卡人员20人、1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爱心奖补。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十二)实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回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将低保家庭、孤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

(二十三)实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的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实行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以上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二十四)实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其中,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村居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五)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践)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对被认定为县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总额不超过15万元。被评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被评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见习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见习单位要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贴,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岗位见习的,参照见习单位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录用见习结束后的见习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补缴其见习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时候,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见习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50元的见习管理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服务岗位工作。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社会服务以及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工作,用人单位确保其收入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且服务满 1 年的,可给予个人一次性5000 元的安家补贴。

(二十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发。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发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十八)实行高校毕业生回盐求职补贴。海盐户籍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回海盐就业,初次进入我县重点特色产业的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提升创业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健全服务制度和规范,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优化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平台的窗口和人员配置,加大服务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到位。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并给予补贴。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

(三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消除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方面的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十一)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研究制订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完善和扩大监测企业样本范围。对被我县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的监测经费补助。

六、完善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三十二)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目标考核,推动全县就业创业工作顺利开展。县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落实政策,协调解决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发改部门要综合评估形势变化,充分考虑产业和投资政策促进就业效应;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所需资金;经信、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群团组织要主动服务大局,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更多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各镇(街道)要强化责任,做好本辖区内就业创业工作。

(三十三)强化资金保障。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根据就业创业工作目标,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地方财政预算中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各类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展览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十五)附则。本意见中的重点人群是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实践)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实践)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毕业2年(5年)内是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根据盐政发〔2016〕18号文件精神在2015年1月1日至本文发文之日期间已经申请并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按原文件继续执行),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在县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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