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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年02月25日  作者:  来源:海宁市人力社保局  点击:[]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政办发〔2024〕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推动实现稳就业政策直达快享,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相应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

202517    


海宁市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总 则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类政策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类政策

(二)创业贷款

(三)创业贷款贴息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特定行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八)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九)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十)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稳定就业类政策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

(十三)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

(十四)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十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十六)高校毕业生特定行业就业补贴

(十七)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十八)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

(十九)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二十)一次性求职补贴

四、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类政策

(二十)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

(二十)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单位吸纳)

(二十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二十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十五)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六)职业培训补贴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类政策

(二十七)企业外出招聘补贴

(二十八)企业用工监测补助


总 则

1.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省、嘉兴市有关优化调整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政办发〔2024〕33号)文件及相关就业创业政策制定,所列条款适用范围为海宁市

2.本实施细则适用海宁市范围内个人、社保缴纳在海宁市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企业划型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划型结论,上级部门及我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的最后学年(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毕业2年、毕业5年以内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4.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工商营业证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5.同一对象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不补发差额。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补贴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创业补贴,两创业补贴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两项补贴享受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补贴,同一时间内,不同时享受。

6.本细则实施所需补贴资金,符合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优先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符合就业政策的在就业资金中列支。

7.建立拟享受政策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拟补贴对象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5个工作日。个人类补贴发放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企业类补贴发放到企业基本户银行账户。集中受理的补贴,在受理时间内申请。非集中受理类补贴在满足条件后次年12月底前提出申其中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各类补贴在申报期限内提交,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8.强化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实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生活待遇发放有关事项按照上级关于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9.坚持应纳尽纳原则,经办事项原则上通过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进行管理其中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管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补贴项目申报材料可能根据上级要求或实际进行调整定期开展补贴情况检查享受政策的和个人有义务配合检查。申报主体应承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凡通过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0.本实施细则《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政办发〔2024〕33号)同步施行初次申请享受政策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原政策无明确规定,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有连续年限且符合条件的,其未兑现完毕的期限可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未兑现完毕期限,顺延期间中断、不符合条件或放弃申请的则终止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人社〔2021〕34号)、《关于印发海宁市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2013〕176号)同时废止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类政策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1.事项简述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社保补贴政策。

2.补贴条件

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2)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3)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包含行政、财务等管理岗、辅岗位)不少于10人。

3.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4.补贴标准

按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为家政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之和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段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浙江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企业营业证照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

必要

3

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原件

必要

4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人员名册

原件

必要

5

根据我市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原件

必要

6.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单位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定期开放申报,集中审核拨付。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类政策

(二)创业贷款

1.事项简述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创业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对象和条件

创业人员(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新市民主体,下同)信用良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1)登记注册5年以内且正常经营正常经营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本单位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同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

依法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创业贷款: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下同)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含)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以上);

(2)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贷款的其他条件

(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2)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且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个人创办的创业实体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小微企业带动就业10人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3)对在海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中获奖(三等奖及以上)的创业项目一年内在海宁市范围内落地,项目主要负责人可申请一次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前1日身份为准,其他重点人群以申请创业贷款资格认定时身份为准。

(5)创业贷款仅限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流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投资于房地产、民间借贷和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4.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以吸纳重点人群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5.所需材料

(1)个人资格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1

学籍凭证

原件

非必要

4-2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3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4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5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6

国外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7

国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8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

就业创业证

原件

非必要

6-1

《残疾人证》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6-2

残疾人凭证

原件

非必要

6-3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2)小微企业资格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

招用重点人群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5-1

招用重点人群学籍凭证

原件

非必要

5-2

招用重点人群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3

招用重点人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5-4

招用重点人群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5

招用重点人群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6

招用重点人群国外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7

招用重点人群国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8

招用重点人群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6

招用重点人群就业创业证

原件

非必要

7-1

招用重点人群《残疾人证》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7-2

招用重点人群残疾人凭证

原件

非必要

7-3

招用重点人群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8

《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原件

必要

9

招用重点人群劳动合同

原件

必要

10

小微企业划型印证材料

原件

必要

11

入驻孵化器协议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或单位申请。个人或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认定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贷款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个人或单位按程序申请创业贷款。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8.其他要求

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借款人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晚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创业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自创业贷款资格认定通过之日起6个月未申请贷款的,资格自动失效。符合创业贷款政策规定的,可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申请条件按重新认定时情况核定。

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每次只能签订一份创业贷款合同。

(三)创业贷款贴息

1.事项简述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借款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2.补贴对象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取得创业贷款资格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

3.补贴标准和条件

(1)重点人群申请个人创业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合同签订日LPR的,按贷款利息贴息);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创业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不贴息。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月份不给予贴息。

(4)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贴息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其他贴息政策。

(5)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最晚于次年12月底前提出补贴申请。申领时该市场主体应仍为正常经营状态

(6)申请创业贷款资格认定时间在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前的,贷款贴息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4.所需材料

(1)个人贷款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

贷款合同

原件

必要

4

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原件

必要

(2)小微企业贷款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贷款合同

原件

必要

3

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还本付息有效凭据

原件

必要

5.申请程序

(1)个人或单位申请。个人或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个人申请的资金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单位申请的资金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四)一次性创业补贴

1.事项简述

重点人群在海宁初次创业,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条件

重点人群在海宁市辖区内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不包括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正常经营满6个月。补贴申领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领时该市场主体应仍为正常经营状态。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特定行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该补贴同一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3.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4.补贴标准

一次性5000元。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1

学籍凭证

原件

非必要

4-2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3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4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5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

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6

国外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7

国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8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

就业创业证

原件

非必要

6-1

《残疾人证》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6-2

残疾人凭证

原件

非必要

6-3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7

完税凭证

原件

非必要

8

企业年度信用报告

原件

非必要

9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五)特定行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1.事项简述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海宁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分3年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条件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海宁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包括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首次申领须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带动就业3人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第二、第三次申领均须仍正常经营并带动就业5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首次申领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领时该市场主体应仍为正常经营状态。该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该补贴同一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3.补贴对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

养老企业是指从事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消费者住所提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供烹饪、保洁、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照料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是指在农业农村领域依法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流通、服务等业务,应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企业。简称为三类企业。上级部门及我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补贴标准

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5万元。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

企业划型证明

原件

必要

4-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4-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1

学籍凭证

原件

非必要

5-2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3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5-4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5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6

国外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7

国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8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6

就业创业证

原件

非必要

7-1

《残疾人证》

原件

非必要

7-2

残疾人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7-3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8

完税凭证

原件

非必要

9

企业年度信用报告

原件

非必要

10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六)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事项简述

重点人群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2.补贴条件

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不包括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正常经营1年以上。补贴申领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领时该市场主体应仍为正常经营状态该补贴同一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3.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4.补贴标准

一次性5000元,其中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0000元。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3-3

县级村级电商服务站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4-1

学籍凭证

原件

非必要

4-2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3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4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5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6

国外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7

国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8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

就业创业证

原件

非必要

6-1

《残疾人证》

原件

非必要

6-2

残疾人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6-3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7

完税凭证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事项简述

重点人群创业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补贴条件

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在本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年)。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领时该市场主体应仍为正常经营状态

3.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4.补贴标准

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1

学籍凭证

原件

非必要

4-2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3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4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5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6

国外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7

国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8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

就业创业证

原件

非必要

6-1

《残疾人证》

原件

非必要

6-2

残疾人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6-3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7

吸纳人员社保缴纳凭证

原件

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八)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事项简述

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申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2.补贴条件

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除外,租用场地须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一致)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与产权人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租赁合同,实际支付租金满1年。市场主体向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租赁场地的,不享受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首次申领补贴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申领时该市场主体应仍为正常经营状态其中,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首次申领时场地租赁起始时间须在毕业5年内。

3.补贴对象

重点人群。

4.补贴标准

场地年租金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1

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

必要

4-2

房屋租赁费票据

(票面注明租赁起止时间)

原件

必要

5

入驻经营实体孵化协议

原件

非必要

6

创业场地主办方免费提供创业场地说明

原件

非必要

7-1

学籍凭证

原件

非必要

7-2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7-3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7-4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7-5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7-6

国外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7-7

国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7-8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8

就业创业证

原件

非必要

9-1

《残疾人证》

原件

非必要

9-2

残疾人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9-3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10

完税凭证

原件

非必要

11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九)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1.事项简述

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按规定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

2.补贴对象

被市人力社保部门聘用的创业导师。

3.补贴条件及标准

(1)创业项目指导服务补贴。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指导帮助创业者(法人)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按其指导创业项目数(每个项目指导服务不少于3次),给予每个项目5000元的创业项目指导服务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创业活动指导服务补贴。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等创业指导服务,可按500元/人·半天的标准申领创业活动指导服务补贴。

4.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表》

原件

必要

2

《创业导师创业项目指导服务报备表》

原件

必要

3

《创业导师项目指导服务记录表》

原件

必要

4-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4-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

相关活动方案或通知文件

原件

必要

6

完税凭证

原件

非必要

7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5.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向海宁市人力社保局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十)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1.事项简述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创业项目,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开发单位优秀项目开发补贴;优秀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的,可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优秀项目落地补贴。

2.补贴对象与条件

(1)优秀项目开发补贴。经嘉兴市人力社保组织的专家评审或竞赛,评选为优秀项目并入驻优秀项目库(项目开发单位需为海宁市单位)。

(2)优秀项目落地补贴。获评优秀项目后,3及以上创业主体采用并落户海宁,且正常经营满1年及以上。项目被采用后开发单位与创业主体须于落户后3个月内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不予补贴;创业主体需有独立营业执照,且主体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及高管相互兼任。

3.补贴标准

(1)优秀项目开发补贴5000元/项。

(2)优秀项目落地补贴5000元/项。

4.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2

《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3

《创业导师项目指导服务登记表》

原件

必要

4-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4-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

完税凭证

原件

非必要

6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5.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向海宁市人力社保局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1.事项简述

认定为海宁市级、嘉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申领创业孵化补贴。

2.补贴条件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海宁市级、嘉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期内入驻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1年。

3.补贴标准

海宁市级、嘉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每入驻1家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基地主办方3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12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田园型(现代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标准适当上浮,具体以创业基地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原则上每家基地每年申领1次。

4.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1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

非必要

3-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原件

非必要

3-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

孵化服务记录台账

原件或复印件

必要

5

孵化服务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

必要

6

成功孵化的经营实体名单

原件

必要

7

经营实体相关营业收入印证资料

原件或复印件

必要

8-1

学籍凭证

原件

非必要

8-2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8-3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8-4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8-5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8-6

国外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8-7

国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8-8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9

就业创业证

原件

非必要

10-1

《残疾人证》

原件

非必要

10-2

残疾人凭证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10-3

军人退出现役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11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非必要

5.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创业孵化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稳定就业类政策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

1.事项简述

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建立就业见习单位(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接收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给予保险费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

2.补贴对象

接收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完成就业见习人员登记的见习单位。

3.补贴条件和标准

(1)一次性吸纳见习补贴。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2000元的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每年总额提高到15万元;省级示范见习单位(基地)、国家级示范见习单位(基地)的补贴每年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2)见习期生活费补贴和保险费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生活费补贴标准为被认定为省级以下见习单位(基地)的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予以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单位(基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每家单位每年生活费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购买)金额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每人不超过200元。

(3)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其中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以毕业时间计算)后3个月内,被见习单位(基地)正式聘(录)用,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4.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1

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财务记账凭证

原件

非必要

2-2

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

原件

非必要

2-3

见习基本生活补助银行支付凭证

原件

非必要

3

综合商业保险缴费凭证或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原件

必要

4

补缴养老保险凭证

原件

非必要

5

见习人员指导管理凭证

原件

非必要

6

见习训练月度考勤表

原件

非必要

5.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就业见习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十三)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单位吸纳)

1.事项简述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条件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法定代表人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3.补贴对象

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部门编制的上一年度《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年报单位名录》,除去表中确定的大型企业外,均确定为中小微企业。每年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统一下发,未下发前按上上年度名录受理。

4.补贴标准

按中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保险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自补贴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最长不超过1年。

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段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单位吸纳)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外国人护照

原件

必要

3

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原件

必要

4-1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2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3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4

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5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1

劳务派遣协议

原件

非必要

5-2

劳动合同

原件

非必要

6

企业划型印证材料

原件

必要

另需比对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

6.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单位吸纳)”,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十四)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1.事项简述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可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补贴条件

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补贴对象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4.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50%,核定补贴的缴纳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段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1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3-2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3-3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3-4

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3-5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灵活就业)”,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十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1.事项简述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给予就业补贴。

2.补贴条件

与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满1年。申请期限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参照统计部门编制的上一年度《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年报单位名录》,除去表中确定的大型企业外,均确定为中小微企业。每年由嘉兴市人力社保局统一下发。

3.补贴对象

毕业2内高校毕业生

4.补贴标准

每满1年补贴300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

劳动合同

原件

非必要

4-1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2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3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4

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5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

股东持股说明书

原件

非必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在同一企业就业:

(1)在企业集团内母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的另需提供子公司的股权证明

(2)所在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另需提供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十六)高校毕业生特定行业就业补贴

1.事项简述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可给予高校毕业生特定行业就业补贴。

2.补贴条件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或现代农业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满1年。申请期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3.补贴对象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4.补贴标准

每满1年补贴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

企业划型证明

原件

必要

4

劳动合同

原件

非必要

5-1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5-2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3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4

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5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6

股东持股说明书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十七)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1.事项简述

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给予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补贴条件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开发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3.补贴对象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招用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上就业的用人单位。

4.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之和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执行。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劳动合同

原件

必要

3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凭证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定期开放申报,集中审核拨付。

(十八)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

1.事项简述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2.补贴条件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辅助性活动行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满1年。具体急需紧缺专业(行业)根据上级公布名单认定。

3.补贴对象

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4.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5000元。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安家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3

劳动合同

原件

非必要

4-1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2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3

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4

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5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

股东持股说明书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十九)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事项简述

给予回海宁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2.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市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

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不超过6个月。

4.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原件

非必要

3

居民户口簿或家庭成员关系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4-1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2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3

国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原件

非必要

4-4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原件

非必要

5-1

儿童福利证

原件

非必要

5-2

烈士子女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5-3

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5-4

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5-5

低保证

原件

非必要

5-6

低保边缘证

原件

非必要

5-7

残疾人证或1-8级残疾军人证

原件

非必要

5.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二十)一次性求职补贴

1.事项简述

毕业学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以及孤儿、持证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每人3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2.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学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

3.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3000元。

4.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原件

必要

3-1

居民户口簿

原件

非必要

3-2

家庭成员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4-1

低保证

原件

非必要

4-2

低保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4-3

《儿童福利证》

原件

非必要

4-4

孤儿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4-5

《残疾人证》

原件

非必要

4-6

残疾人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4-7

1-8级《残疾军人证》

原件

非必要

4-8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原件

非必要

4-9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原件

非必要

4-10

个人征信报告

原件

非必要

4-11

《低保边缘证》

原件

非必要

4-12

城乡低保边缘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4-13

父母一方的《残疾人证》

原件

非必要

4-14

父母一方的残疾人印证材料

原件

非必要

4-15

父母一方的1-8级《残疾军人证》

原件

非必要

5.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由所在学校公示。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定期开放申报,集中审核拨付。

四、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类政策

(二十)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

1.事项简述

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给予临时生活补贴。

2.补贴对象和条件

本地户籍最低保障家庭户、最低保障边缘家庭户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补贴标准

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期限不超过6个月。

4.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原件

必要

3

居民户口簿

原件

非必要

4-1

低保证

原件

非必要

4-2

低保边缘证

原件

非必要

5.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二十)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单位吸纳)

1.事项简述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3.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4.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

原件

必要

3

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原件

必要

4

劳动合同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单位吸纳”,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定期开放申报,集中审核拨付。

(二十三)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

1.事项简述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条件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补贴对象

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4.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段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原件

必要

6.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灵活就业)”,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个人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定期开放申报,集中审核拨付。

(二十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事项简述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2.补贴条件

开发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3.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用人单位。

4.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

(2)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劳动合同

原件

必要

3

按月发放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原件

必要

4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凭证

原件

非必要

5

退休凭证

原件

非必要

6

居民户口簿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单位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集中受理。定期开放申报,集中审核拨付。

(二十五)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

1.事项简述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试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对象及条件

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并依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3.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已因该女职工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任一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且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顺延至期满。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经翻译且公证过的包含父母双方姓名、身份证子女出生日期的国外出生证明,以及包含父母户籍信息、子女户籍信息户口簿

原件

必要

3

劳务派遣协议

原件

非必要

4

劳动合同

原件

非必要

6.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搜索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领”,选择“海宁市”后在线办理,或向市、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二十六)职业培训补贴

1.事项简述

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对象及条件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备案、按要求培训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申领。

3.补贴标准

根据全省统一基准标准纳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补贴标准上浮20%。海宁市发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根据海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海宁市未发布前,参照《嘉兴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4.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

容缺

1

居民身份证

原件

必要

2

学生证或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原件

必要

3

户口簿

原件

必要

4

培训发票

原件

必要

5.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个人申请。单位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申请;个人通过短信链接进入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申请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6.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类政策

(二十七)企业外出招聘补贴

1.事项简述

对参加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赴省外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外出招聘补贴。

2.补助条件

企业参加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赴省外招聘活动,按照活动天数给予外出招聘补贴。参加1天以内的招聘活动,一般统一安排车辆往返和用餐,不再给予补贴

3.补助对象

外出招聘企业。

4.补助标准

对招聘活动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饮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天(实际发生费用不到1000元/天的按实际补贴),单次招聘活动最高限额6000元/家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费用发票

原件

必要

6.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单位通过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引才育才激励,选择企业外出引才补助申报后在线办理

(2)审核确认。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3)公示。拟补贴名单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单位银行账户。

7.受理方式

非集中受理。常态化申报,按期审核拨付。

(二十八)企业用工监测补助

1.事项简述

对被海宁市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监测经费补助。

2.补助条件

纳入海宁市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监测样本范围,并每月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监测数据的企业。

3.补助对象

样本企业的监测系统填报人员。

4.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5.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必要性

是否容缺

1

《企业用工监测补贴申请表》

原件

必要

2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原件

必要

6.申请程序

由海宁市人力社保局根据用工监测填报情况审核后直接发放。企业填报人员变化时,需及时告知海宁市人力社保局并重新递交《企业用工监测补贴申请表》。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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