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海宁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杠杆等作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是由海宁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投资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鼓励投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海宁集聚。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创投基金规模2亿元,其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资金;
(二)创投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个人、企业和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由海宁市产业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任创投基金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创投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创投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创投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创投基金投资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建立海宁市创业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投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估论证。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由管委会聘任。
第六条 由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投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创投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七条 基金运营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创投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创投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创投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基金运营情况。
基金运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履行基金管理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会员;
2.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及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至少有3个对初创期或者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基金运营机构按年度从创投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创投基金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创投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创投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模式运作。
第九条 阶段参股是指创投基金以参股方式与投资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运作方式。
(一)申请创投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管理机构选聘条件同基金运营机构选聘条件。
(二)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创投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的参股比例应低于5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2.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海宁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3.创业投资企业及该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创投基金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金额,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市外企业,被投市外企业迁入市内的,视作双倍投资于市内企业;允许政府参股的创投基金投资市外总公司,且要求被投公司在我市成立实到资本不少于投资款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该情况不予双倍计算本地投资额度。
4.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企业;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三)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或者投资协议)中明确以下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创投基金可以随时依法公开转让退出。但自创投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应不低于创投基金的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应不低于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2.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不得先于创投基金退出。
(四)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或合伙协议或者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创投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创投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创投基金拨付投资账户一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或者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或者投资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企业,创投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运作方式。
(一)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或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创投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
(二)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或者经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创投基金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创投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及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且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以及创投基金跟进投资之前,被投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
(四)创投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创投基金退出其在被投企业的股权。
(五)创投基金转让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应依法公开进行;最低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报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核准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被投企业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六)被投企业应当修改企业章程或投资人协议,并明确约定创投基金的优先清偿权,被投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投基金。
(七)由基金运营机构对拟跟进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投资企业章程;
3.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4.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5.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6.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是指创投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
(一)除海宁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外,直接投资的项目须慎重选择、从严控制。
(二)创投基金按投资前被投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以下的比例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创投基金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3年内退出,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可延长至5年。
(四)被投企业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创投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报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核准,转让价格可以为创投基金的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转让的,报经海宁市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核准,转让价格可以为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被投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五)被投企业应当修改企业章程或投资人协议,并明确约定创投基金的优先清偿权,被投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创投基金。
(六)直接投资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人才项目评审结果择优推荐拟直接投资项目;
2.基金运营机构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3.提交基金运营机构调查结果,由管委会审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创投基金需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创投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创投基金的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存放银行。
第十四条 创投基金管理中心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运营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的,有权要求其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创投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退出、更换委托的专业机构,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创投基金管理中心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管委会负责对创投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和创投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创投基金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
允许阶段参股模式和跟进投资模式出现40%及以下的亏损,若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且累计亏损额达到50%及以上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经营或跟进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创投基金是否退出该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管委会审定。
若直接投资模式累计出现50%及以上投资额的亏损,且50%及以上投资项目数失败的,则由管委会办公室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对直接投资项目是否退出提交管委会审定。
相关评估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海宁市内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 日起施行。《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1〕45号)同时废止。